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1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根据《关于印发〈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文件要求,对我省现行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简称“放疗类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全省新增15项放疗类价格项目,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省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停用57项原有放疗类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各市州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能力,合理测算确定本地区规范后的放疗类项目政府指导价,且不得超过全省最高指导价。市州医保部门制定调整价格政策,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放疗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放疗类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附件1)。
二、规范项目执行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放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11二维近距离治疗计划加收”和“12三维近距离治疗计划加收”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CT模拟定位加收”和“11二维近距离治疗计划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三、有关要求
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