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成药全国第三批和首批接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5〕26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4-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中成药全国第三批和首批接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湘部队医院,下同)和参与填报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中成药全国第三批和首批接续中选结果(见附件1)。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5年5月30日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落地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4-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相关规则确定,通过购销协议予以确定各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首年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其约定采购量为附件约定采购量*7/12(2025年为7个月)。
(二)采购周期。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购销协议,各医疗机构应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基础信息维护。2025年5月27日前,中选企业登录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招标管理】-【价格联动管理】模块,在【待确认】页签下找到相应产品,点【编辑】进入详情,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挂网限价的最小包装挂网申报价格(即中选价格),最后点【保存并提交】按钮完成确认,确认后即可进行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产品备货,提前做好临床用药衔接。中选药品分别纳入“全国中成药第三批”和“全国中成药集采首批接续”项目管理。
(二)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原则上每个市级统筹区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保障配送服务时效。
(三)签订带量购销协议。中选企业应于2025年5月27日前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网上确定协议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6月25日前完成确认。各市州、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协议(各市州约定采购量汇总表见附件2,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见附件3),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对因配送关系未及时维护或企业未及时响应等原因造成协议严重逾期未签订的,购销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做相应扣减。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配送企业数量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为由阻碍中选产品进院;要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和流标采购组药品均纳入监控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纳入价格风险处置范围。医疗机构采购同采购组未中选产品不得超过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的10%,采购价格低于中选产品最低值(指日均费用)的未中选产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已评定为紧密型医联体的相关单位,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约定采购量考核时为成员单位的约定采购量之和,不再对单个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五)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采工作提速扩面新要求的具体实践,是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各级医保部门机构要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明显异常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各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确保中选药品及时、保质、足量供应。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不能良好履约的医药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附件:1.中成药全国第三批和首批接续中选结果及约定采购量汇总表(湖南)
2.各市州、省本级中成药全国第三批和首批接续中选结果约定采购量汇总表(点对点发)
3.各相关医疗机构全国第三批和首批接续中选结果约定采购量(点对点发)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