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职工大病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3〕7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精神,规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本人大病保险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本人大病保险费工作由税务部门授权委托医保部门办理,各级税务部门配合。
二、各市州可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退休人员职工大病保险费。用人单位自愿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业务。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退休人员大病代扣标识发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不再计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应缴金额。
三、原建立了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含参照管理的退休人员,下同)统一从其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无需个人申请办理。尚未缴纳2023年度大病保险费的原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各级医保部门应于12月底前统一为其办理大病保险费代扣并补发2023年度代扣后剩余的个人账户金额。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与个人账户发放工作同步进行,按月代扣,代扣标准与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致(目前为15元/月)。
五、各级医保部门应将代扣的大病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到对应的财政专户,基金之间不得互相挤占和调剂。同时做好基金会计收支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