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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酸检测试剂实行阳光挂网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6日

关于核酸检测试剂实行阳光挂网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3〕5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试行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25号)已于2023年7月1日执行,“各类核酸检测”项目实行技耗分离,核酸检测试剂作为价格项目中“除外内容”,按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零加成政策另行收费。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政策规定,现就各类核酸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军队医院全部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产品范围。用于各类核酸检测的上市试剂产品。

  二、申报挂网要求

  各核酸检测试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类除外)生产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本企业产品在我省医疗机构实际交易最低价格统一在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tps.ybj.hunan.gov.cn/,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申报挂网,以上工作应于2023年9月10日前完成。

  三、采购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在省招采管理系统议价采购各类核酸检测试剂,不得在其他平台或线下进行采购,采购价格应在省招采管理系统呈现。各公立医疗机构已经采购的尚未挂网的核酸检测试剂可继续使用,并在产品挂网后第一时间(9月15日前)完成采购补单。

  业务咨询电话:

  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0731-84900033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三部 0731-89665205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6012696-7

  QQ群:41506208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编辑: 彭睿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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