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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纳入部分新冠防治医院制剂和增补保供药品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4日

关于临时纳入部分新冠防治医院制剂和增补保供药品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3〕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防治的医疗保障工作,经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将部分新冠防治医院制剂临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目录内省级保供药品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调整范围

  (一)按照《湖南省新冠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2022年第二版)》明确的临床治疗方案进行应用传统工艺配置,并经省药监局备案的中药医院制剂23个(见附件1)。

  (二)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冠肺炎防治重点药品和物资生产应急保供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肺炎防指物发〔2022〕91号)和《关于发布〈新冠感染防治药物重点生产保供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明确的新冠防治药品中,未纳入我省新冠门诊专项保障范围的保供药品10个(见附件2)。

  二、待遇标准

  此次临时纳入的医院制剂实行甲类管理,政策内费用全额报销。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的保供药品按《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号)规定执行。执行时间为发文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到期后基金不予支付。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相关政策,切实做好药品保障支付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湖南省临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新冠医院制剂名单(第二批)

        2.湖南省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目录内保供药品名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1月29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责任编辑: 彭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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