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信息公开_导航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

湘医保发〔2019〕3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更好地方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参保人员就近购药,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全省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特门服务”),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的相关政策要求,决定对符合“特门服务”条件的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均可申报开通特门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境内已取得合法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药店,在申请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同时,可一并申请开通“特门服务”,也可以在零售药店协议续签时申请开通“特门服务”。

  二、各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协议零售药店“特门服务”的申请受理、核查评估、协议签订、费用结算、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特门药店的监督管理。

  受理申请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核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开通相关联网系统,进行结算服务。

  三、零售药店自愿承担特门服务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药店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等证件材料;

  (三)经营场所、规模、备药情况等说明材料;

  (四)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运营方案等;

  (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协议零售药店提供“特门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且近3年基本医疗保险无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未受到药品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特门服务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药师、开票员、送货员)岗位设置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特门经营场所应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四)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能够连接医保网络专线,承诺与医保管理机构实时联网,真实、全面、准确、及时上传数据和结算费用,有24小时视频监控和完善的进、销、存系统。承诺对销售的特门药品实行扫描监管码并上传。设置身份识别(身份证或社保卡)读卡器和人脸数据采集系统,所有特门病人均需通过身份识别或者人脸数据采集进行身份确认,并对购药人(委托人)身份信息或图像信息进行采集。

  (五)应提供独立办理特门业务的场所,并设有开票区、顾客休息区、收银区、药房和库房等,提供必需的便民服务设施。配备特门病种90%以上的基本药物。

  五、协议零售药店提供“特门服务”需提供以下服务承诺:

  (一)能够向社会公开承诺,所销售特门药品价格不高于公立医院挂网采购价(以省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公立医院药品挂网价格为参照),同时予以适当优惠(下浮5%以上),且不得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及时在医保结算系统中维护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和实际销售价格。

  (二)诚信经营,特门场所专营“准字号”药品,不得经营和提供“食字号”、“健字号”食品以及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经批准的特殊疾病的特殊食品除外。

  (三)建立健全特门病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以备考核检查,档案应包括特门审批表、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原始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等。

  (四)设立送药上门服务电话,对因行动不便或病情危重的参保职工提供免费送药上门服务。

  六、协议零售药店提供“特门服务”严格实行协议管理,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年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续签或终止协议的依据,对不符合“特门服务”条件的协议零售药店实行动态调整,建立退出机制。

  七、具备异地结算能力开展“特门服务”的协议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开通特门服务异地直接结算业务或跨市、州、县延伸特门服务;各统筹区跨管辖区域设立提供“特门服务”的药店原则上要从所在地已开通“特门服务”的协议零售药店中选定。

  八、协议零售药店提供“特门服务”应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办机构作出拒付相关费用、按照约定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约定解除服务协议,五年之内不再续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患者串通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包括冒名取药、虚假领药、帐目与实际购药不符、将自费药品或非药品纳入医保支付、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搭车开药以及主动向患者提供过度消费等。

  (二)不按规定审核资料,不按诊疗计划或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配送或购药,给正在住院治疗的病人提供购药服务。

  (三)特殊病种用药品种备药不够、常用药品缺货或送药不及时,导致患者投诉。

  (四)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药品进、销、存数据,或进、销严重不符的。

  (五)将店内服务区和柜台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与个人经营。

  (六)其他国家或湖南省相关规定中的禁止行为。

  九、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
打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

19994762

底部嵌套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