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6-36010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等
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6〕2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地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对我省现行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全省新增心血管系统价格项目129项、消化系统价格项目150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32项,修订现行消化系统价格项目3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2项,废止现行心血管系统价格项目173项、消化系统价格项目235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64项。各市州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实际负担,合理测算确定本地区规范后的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物理治疗类项目政府指导价,且不得超过全省最高指导价。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通用项目,已在其他类别立项指南特定学科中单独设立价格项目的,优先执行特定学科的价格项目,其他立项指南都找不到对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方可按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且所有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重复收取辅助操作费。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有关项目价格、废止及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跟踪评估,积极应对。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立项指南对接及调价后,应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
(三)稳步实施,防范风险。立项指南落地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预判,做好预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分析以及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立项指南平稳有序落地。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