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3601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1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促进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及时应用临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管理是指按照规定和程序,将符合条件、全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患者的收费依据和计价单元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新增项目应遵循“临床必需、创新优先、安全可靠、质价相宜、疗效确切、符合伦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新增项目立项要求
第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设立新增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2.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临床规范、准许临床应用;
3.符合伦理规范,包括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
4.临床证据证明安全、有效,与现有项目的功能、目的相同的,应有临床证据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或经济性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有优势;
5.向患者收费应符合质价相符、公平负担的要求;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不予立项:
1.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资料复制、养生保健等;
2.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或者属于拆解、拼接、组合现有项目,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3.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机构代收费的;或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或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责任,应反映在医院综合运行成本和总体价格水平中的事项;
4.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或者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5.变更现有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的项目,虽使用不同器械、仪器、设备、试剂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或者变更现有项目名称、表述的项目;
6.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或者落后的、已被淘汰或逐渐被淘汰的项目,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项目,医疗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项目。
第三章 新增项目立项程序
第六条 新增项目以医疗机构申报、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审核为主,基本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受理、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立项赋码、公开发布等环节。必要时,省医疗保障局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突发事件等实际需要,依职权主动新增项目。
第七条 新增项目实行分级申报,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新增项目须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进行申报。
第八条 各申报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
3.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等;
4.涉及试剂、耗材、设备等医用产品的,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购买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外省市已公布项目及价格的,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价格高的,提交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并对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7.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高,或项目内(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高的,附设备耗材采购价格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设备或耗材生产企业对产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第九条 市州医疗保障局受理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相同、能够被现有项目所涵盖且无需进行项目兼容处理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不完备、不规范的,指导医疗机构 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医疗机构无法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申报项目。
第十条 省医疗保障局对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已受理的新增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规范项目要素。论证评估采取专业论证评估、综合论证评估等方式,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参与论证评估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
(1)专业论证评估。省医疗保障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医学专业机构,组织临床专家进行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安全性、必要性、经济性、创新性、有效性、伦理性等方面进行专业论证评估,出具论证评估报告。
(2)综合论证评估。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临床、物价等领域专家,组成论证评估小组,对通过专业论证评估的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估。同意立项的,应对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内容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局就拟新增项目征求省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障局对拟新增项目组织集体审议,审议通过的新增项目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按新增项目申报,但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一致、内涵相同的,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对项目名称、内涵、计价说明等要素进行再确认,不涉及价格水平或收费方式调整的,省医疗保障局予以确认并按要求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2.属于改良创新、拓展应用,申报执行现有项目价格,不增加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的,省医疗保障局予以审查并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3.属于申报更高项目价格,或导致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增加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办理。
第十四条 报经国家医保局同意后确定的新增项目,省医疗保障局发文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并同步维护到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定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 新增项目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为支持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及时应用于临床、服务于群众,设置申报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
(一)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
(二)来源于古代经典、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技术;
(三)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价格项目的;
(四)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
(五)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
(六)2022年以来,已有3个以上省份实施,具有重大创新价值且性价比较高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符合绿色通道申报要求的项目,适当简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程序和要求,及时受理、快速审核、专项报批。其中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形结束后有必要常规开展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对于填补国内空白、缺乏论证数据基础且申报价格较高的项目,探索实施“附条件新增”,在申报医疗机构积极压缩物耗成本的基础上新增价格项目,允许医疗机构在承诺达成临床效果、经济效果的前提下先行试行,通过真实世界研究动态验证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试行期内未能达成承诺的可终止价格项目。
第五章 新增项目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试行2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布的试行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试行价格,并报所在地市级医疗保障局备查(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查)。
第十九条 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满前6个月,省医疗保障局应组织开展试行项目转归论证评估工作,综合试行期项目的执行情况、相关价格情况,充分考虑医保和患者的承受能力,按照“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2个价格类型提出价格意见和转归意见。对通过转归论证的项目,经完善项目要素并向社会公示后发文执行。未通过转归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项目试行期满时,如医保部门仍未发布转归文件,医疗机构可继续试行。
第二十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省医疗保障局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或终止该项目。
1.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健康部门中止或终止临床使用的;
2.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件等失效的;
3.涉及的医疗技术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或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率超过一般水平的;
4.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造成严重影响的;
5.自正式立项之日起,全省医疗机构实际服务量过少的;
6.不适合继续开展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申报质量,对申报立项在3个以上,且通过率低于三分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1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2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不予立项的申报项目,一年内不重复受理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强化依法独立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医疗机构重点申报以技术劳务为主、临床价值明确的新手术、新治疗等价格项目,并及时收集反馈项目申报受理过程中的新问题。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