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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三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6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三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1〕5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湖南省第三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经严谨规范的工作程序,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选定不超过4家承办本地区大病保险业务。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第三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方案

  为提高大病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大病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保障大病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做好第三轮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概况

  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入围比选招标。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10%之内。大病保险承办基准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费率)按当年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3%计取,根据年度考核等次,分档提高当年承办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5%。合同期限内,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按湖南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二、招标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程序。

  (三)坚持诚实信用、择强择优。

  (四)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招标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湖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比选确定7家入围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承办全省大病保险业务。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选定不超过4家承办本地区大病保险,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承办份额最大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工作的沟通协商。

  五、参与投标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需要,参与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投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具备湖南省银保监部门确认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二)在各市、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共担能力。

  (四)满足工作需要的医学、财务、计算机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

  (五)开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能满足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

  (六)具有承办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工作经验。

  (七)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限一家。

  六、工作流程

  (一)制定和公布《湖南省第三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方案》。

  (二)遴选招标代理公司并委托代理招标。

  (三)制定比选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开比选公告。

  (四)招标代理公司按规定组织实施比选招标工作。

  (五)公开比选确定中标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入围结果。

  (六)省医疗保障局与最终确定的大病保险入围承办机构签订服务框架性协议。

  (七)各市、州在省级招标确定的承办机构范围内,经过严谨规范的工作程序,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签订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协议。

  七、合同履约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协议范本。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分别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为3年,即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违反协议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工作纪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意见建议,规范招标程序。有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廉洁纪律,严格做到“五不准”:不准私下与企业交往、不准接受宴请、不准收受礼品、不准违规操作、不准泄露工作秘密,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招标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

  (2021年11月16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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