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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6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湘医保发〔2021〕1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医疗费用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以提升医疗技术服务价值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与财政补助相衔接,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通过招标采购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及医疗费用,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坚持三医联动,同步推进。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医保支付、政府财政保障制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内部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改革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合理控制医疗机构费用增长幅度。

  (三)坚持公益性质,合理制定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居民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四)坚持合理价格比差,促进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保持省、市、县、乡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合理的价格比差,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和患者分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价格调整权限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应当在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基础上进行调整,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分别由省、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规划和部、省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对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体安排,负责实施辖区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并在启动价格调整前20日将调价方案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实施,在调价实施后20日内将调价结果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统一规范基本路径。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州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定价权限范围内,按照机制实施价格调整。

  2.综合设置启动条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针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收入结构不合理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医药费用结构及增长情况、医疗服务成本变化、医疗机构运行状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等多种因素确定。启动条件原则上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年度连续下降的。

  (2)医疗收入年增长率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的。

  (3)薪酬或社保政策出现较大幅度调整对医疗成本影响较大的。

  国家医改政策规定的重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属于专项调整的范围,可不受上述条件的约束。

  3.约束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地区,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1)上年度医药总费用增幅高于10%。

  (2)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

  (3)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预期调控目标。

  (4)区域内医保基金上年度亏损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

  (5)区域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4.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全省上年度相关指标进行评估,按照程序启动调价工作。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在规定基数内升降结合调整,以及对新增项目、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

  5.合理测算调价空间。调价空间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即以每次调价前医药费用总量为基数,选择反映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筹资、物价水平或居民收入变化等相关指标综合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原则上最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幅度与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幅度之差值。在“历史基数”内升降结合调价,主要根据上年度该项目调降将减少的收入,综合考虑医保支付类别和标准等因素确定调整的幅度。为落实重大医改任务,配套实施专项调整时,可根据医改任务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实际影响分类测算调整空间,兼顾医院、患者和医保三者平衡。

  6.优化选择调价项目。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比对分析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与周边地区的价格水平,保持区域间价格平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防止出现部分项目价格调整滞后和频繁的情况发生。

  7.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方法主要是将调价空间向选定的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金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注意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

  (2)以辖区内样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定价基础,在控制调价规模的前提下,遴选调价项目。优先提高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较高的检查和大型设备治疗项目价格,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占比。

  (3)继续实施分级定价。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调节价格差距。原则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高到低逐级递减10%-15%,促进分级诊疗。

  (4)协调区域间医疗服务价格差异与平衡。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区域间协调的方式,在省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最高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调价幅度,制定体现医疗技术、区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患者与医保承受能力等差别化价格标准,又要防止区域间价格水平差异过大,确保医疗服务价格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与医疗发展水平相当,与相邻市州的价格水平保持相对统一和合理衔接。

  8.开展模拟测算。对拟调价方案进行静态模拟测算,动态分析价格调整对医疗总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支出、患者负担的影响,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就诊行为的影响。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优化调价规则和程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程序一般包括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听证等环节。各市州要依法依规改革优化医疗服务定调价的操作方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办或参与价格(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要做好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为系统性风险。

  (二)做好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估。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明确监测指标,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进行监测,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和依据,及时发现和研究分析价格调整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完善价格政策。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推进政策落实、制度完善与信息共享。

  (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升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合理测算,认真做好启动条件评估、调价方案制定和调价实施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平稳实施。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方式精准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向社会传递正面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确保动态调整工作稳步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编辑: 黄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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