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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6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0]36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50/人,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550/人。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07月底前100%到位。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80/人,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各市州要结合推进市级统筹工作,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要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要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特殊门诊政策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要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各市州上一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各市州要结合2020年城乡居民筹资标准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大病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

    2021年度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091日至12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延长至2021228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并建立参保资助工作台账税务、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宣传,做好2021年度参保缴费动员工作,确保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要稳定在95%以上。要全力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重点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723

附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黄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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