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信息公开_导航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采购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9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做好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采购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057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部省直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公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9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采购和使用,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础工作

    (一)做好药品信息维护。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要及时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进入“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按要求维护和完善中标药品基础信息。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确定中标药品供应包装,供应包装数量不做限制,各包装规格的交易价格按中标价乘以实际包装量确定(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

    (二)完成配送企业选定。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对集中”原则,在省采购平台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医疗机构认可度较高、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中标药品在我省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10家(其中具体到每个市州的配送企业不超过6家),且至少有2家具备基本覆盖全省配送能力。

    (三)加快联动挂网目录建设。符合《湖南省2019年公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湘医保发〔2019〕29号文件关于纳入联动挂网目录规定的其他药品,由生产企业向省采购平台自主申报,省采购平台应即时受理、集中办理,按程序纳入联动挂网目录。

    二、加强合同管理

    (一)约定采购量。中标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报送计划采购量为基数,将通过各级医部门发布给相关医疗机构(中标结果和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1、2)。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以下原则满足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中标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报送计划采购数量的50%;中标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报送计划采购数量的60%;中标企业为3家及以上的,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报送计划采购数量的70%确保在合同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可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抗菌药物联动挂网目录内的其他价格适宜药品,鼓励仍优先采购中标药品。

    (二)合同签订方式。由医疗机构自行与中标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医疗机构和各中标企业签订的合同采购数量原则上不小于约定采购量。合同周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三)药品货款支付。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将中标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一般不得超过90天。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必须在省采购平台完成中标药品采购、配送、入库的全部流程,并按规定执行网上在线结算。

    三、严格临床监测

    (一)优先采购中标药品。在符合抗菌药物分管理等政策的前提下,中标药品纳入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范围。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调整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和使用中标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标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为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将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及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专家意见遴选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范围,具体目录另行制定。

    (二)合理控制费用总额。在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实行抗菌药物总费用控制。合同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相关数据以省采购平台采集数据为准,下同)不得超过2019年度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的75%,其中联动目录内抗菌药物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19年度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20%。如医疗机构因危重症患者数量多,门诊、住院人次显著增加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控制指标,医疗机构应做好相关统计专账,并向属地医、卫生健康部门书面报告,省医局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核实情况后酌情处理。

    (加强日常监测监控建立宏观分析和微观监测体系,重点但不局限对下列异常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1、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存在多家中标时,最低中标价药品全省采购量连续3个月低于该中标企业约定采购数量,或6个月内未完成约定采购量40%。

    2、同通用名同剂型中标药品采购金额连续3个月高于2019年度同期全省采购金额。

    3、联动挂网目录单个药品连续3个月进入全抗菌类药物平台采购金额排序的前80%品种。

    4、中标药品配送率连续3个月低于80%或其他供应保障方面问题

    5、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金额(含联动目录药品采购金额,下同)连续3个月高于2019年度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月平均金额的80%,或6个月内超过2019年度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金额40%。

    对上述异常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将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分别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医疗保障部门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相关企业、单位,通报批评,暂停药品挂网资格,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暂停中标药品配送资质等措施予以惩戒。

    (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各医疗机构要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确保临床合理用药。要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抗菌药物临床疗效评估、不良反应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进行重点监控,对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停止在本医疗机构使用。要加强对急危重症患者抗感染用药临床供应保障情况监测及信息反馈,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对不能及时供应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制定退出机制。为确保临床合理、安全用药,如临床确需调整抗菌药物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可在向属地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医疗保障局酌情处理。

    四、精心组织实施

    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我省药品带量采购常态化运行的重要一步。各级医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做好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结果的落地实施。要及时将医疗机构中标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增加相应协议条款,明确采购任务、货款拨付、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并从严管理。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积极实行医保基金预付,以减轻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资金垫付压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实施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试点。要通过机制转化,完善“结余留用”激励机制,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协同促进医疗机构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

    各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货款结算和短缺信息预警工作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按我省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货款。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中予以适当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的医疗机构,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继续加强省采购平台建设,完善监测、监管功能,实现数据部门共享。要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采购数据分析和实时预警,做好医药货款在线结算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5月1日开始执行。医疗机构从5月1日起按中标价格销售中标药品,不得按原有价格销售,医疗机构库存和价差等问题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协调配送企业妥善解决。为保持在院患者用药连续性,通用名、剂型、规格属于抗菌药物招标目录,非中标且未进入联动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在5月15日前完成库存消化。不属于招标目录内的其他抗菌药物,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按程序省采购平台自主申报,未纳入联动挂网目录的抗菌药物,5月31日后医疗机构不得再采购销售。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李展  0731-84900033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政处 朱青 唐胜0731-84822162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三部 黄怡 王朝晖 0731-89665107

    附件:

    1、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2、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各市州约定采购量(另行下发)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4月29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编辑: 黄薇
打印

关于做好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采购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12016447

底部嵌套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