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省本级参保
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0】11号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益阳、邵阳、张家界、怀化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结合省本级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征范围及期限
从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按规定对省本级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照执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二、缓缴范围及期限
(一)缓缴范围及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报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批准后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二)办理程序。困难企业可向省医保中心提交《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医保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缓缴的困难企业,只需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与省医保中心签订缓缴协议,报省医保局审批后执行。
三、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要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省医保中心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及时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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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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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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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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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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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含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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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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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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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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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险种 及参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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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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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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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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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金额 |
约 元(小写) 约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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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诺 |
受疫情影响,本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已连续 月累计亏损,情况属实,若有弄虚作假由企业承担后果。现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预计免收滞纳金约 万元),并郑重承诺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足额缴纳到位。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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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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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企业、省医保中心、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