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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0日

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6〕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中选结果,现就做好我省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有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见附件1。

    (三)执行时间。全省于2026年11月1日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执行中选结果。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以医疗机构前期在山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确认或自主上报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ZYYPLM-2026-1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基础信息维护和中药饮片挂网工作。2026年10月31日前,中选企业登录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招标管理】-【价格联动管理】模块中的中药饮片专区页面下【待确认】页签中找到相应产品,点【编辑】进入详情,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以公斤计)价格申报挂网价格(即中选价格),最后点【保存并提交】按钮完成确认,纳入“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集采”项目管理。

    (二)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提供保障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规格等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要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原则上每个市级统筹区应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保障配送服务时效。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验收责任,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中选企业应于2026年10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30天内,中选企业在有约定采购量的市级统筹区未建立配送关系的,该统筹区相关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不纳入协议管理。

    (三)签订带量购销协议。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确定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11月底前完成确认。各市州经办机构、省医保中心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协议(各市州、部省属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汇总表见附件2,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见附件3),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和违规加成行为;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在采购周期内,有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可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采购周期结束后,若未及时接续,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实际采购量在当年约定采购量2倍以内的,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若医药机构实际采购量超过当年约定采购量2倍以上,经与该品种等级所有中选企业协商后均无法供应的,报统筹区医保部门后,医药机构可自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实行紧密型医联体统一采购的医疗机构,由牵头医院负责相关工作,不再对成员单位进行医保协议评估。

    (五)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四、推进集采工作平稳运行

    (一)中药饮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集采工作提速扩面新要求的具体实践,是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各级医保部门应密切监测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及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评估”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及货款结算情况开展监测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评估。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按医保定点协议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各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确保中选药品及时、保质、足量供应。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不能良好履约的医药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附件:1.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集采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各市州、部省属医疗机构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3.各医疗机构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点对点发)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编辑: 医保局_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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