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6〕4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经研究,制定《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2026年9月20日
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维护医疗服务供需双方权益,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适用主体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定价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合法、质价相符。价格制定应基于项目明确的服务产出、计价单位和价格构成,突出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支持技术创新与服务升级,体现质价匹配、优质优价。
(二)公益导向、成本补偿。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公益性要求,支持医疗机构学科发展和高效运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三)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医疗机构应制定严格规范的项目定价流程,定价结果应公开透明、有据可查,提升价格公信力,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四)分类施策、动态调整。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功能定位、服务质效、专业地位和硬件设施等差异,允许合理价差;根据医疗技术发展、服务效率提升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患者知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患者对项目价格、内容、替代方案,及医保支付政策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严禁暗示、诱导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相关服务。
第二章 定价依据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制定和调整项目价格时,应全面考量以下要素:
(一)临床价值。以患者获益、服务质量、技术难度、操作风险和劳务价值为基础,体现项目复杂性、创新性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权重;鼓励开展项目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结合评价结果科学定价。
(二)服务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物耗成本、资产折旧、管理费用和其他成本等,体现成本补偿与合理收益。
(三)行业定位。参考同(跨)区域、同等级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水平,结合自身服务质量、技术特色等因素。
(四)市场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患者需求、支付能力与支付意愿,平衡市场供求状况;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信息不对称实施不公平高价,以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恶意低价竞争。
(五)政策导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现行价格水平、区域卫生规划、临床技术准入和医保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导项目定价。
第三章 定价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医疗机构作为项目定价主体,应建立由医务、价格、临床、财务、药学、医保和宣传等相关多部门参与实施的定价制度,规范全流程项目定价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定价应遵循科室申请、价值评估、成本测算、价格建议、论证审定、价格公示、价格备案和价格执行等程序。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做好项目定价依据资料保存,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测算、技术评估报告、市场调研分析及内部决策记录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在项目价格执行前按规定向所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价格管理部门应对备案价格进行确认,对不合理价格提出指导建议,对认定的项目备案价格应通过官方途径公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通过医院官网、公众号等线上渠道,以及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科室诊室等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开项目名称、编码、服务产出、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信息,确保患者清晰知晓。
第十条 医疗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前,应明确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所提供项目的价格、服务内容、预期效果、潜在风险、可替代方案,及医保支付政策,并征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规范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同步建立服务项目质量控制和规范运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规范有序运行。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公开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分解(捆绑)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或串换项目收费。
第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在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调整幅度应审慎合理。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服务量增加、技术成熟进步等实际,调低项目价格;无客观成本、技术支撑依据的不得涨价。项目价格调整应遵循定价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相关争议,同步留存投诉处理台账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强化市场调节价项目的自身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定价组织,持续优化服务质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对管理权限范围内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行为的监测、指导和监督,准确掌握整体运行情况,按职责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价格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医保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市场调节价项目的成本、价格、服务量及收入结构等进行调查。对存在价格风险、价格异常波动、社会反响强烈的项目,进行价格引导和监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主动接受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如实提供定价资料、管理制度、收费数据、举报投诉及受理反馈等信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运行中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医保部门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约谈提醒、限期整改;依据医保协议进行处置;公开通报、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医保协议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各类医疗机构开设的国际(特需)医疗部开展的服务项目定价,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