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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7年度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0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7年度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635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体)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各有关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的通知》(民函2026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5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2027年度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本通知所指在校学生为幼儿园、中小学校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落实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有效扩面。大中专院校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居民医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参保缴费实行一年一缴,不得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可以选择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享受与户籍人口相同的各项待遇政策。

二、优化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

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2027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2026824开始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711日至1231其中,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待遇享受期为202691日至20271231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明确个人缴费标准

2027年度,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定为400/人。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并设置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

四、畅通缴费渠道

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信息管理,做好学生身份标识及维护。税务部门及时完成缴费档次配置,为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可以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鼓励和引导线上缴费,大力推行“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缴费方式。大中专院校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学生自行申报或集中代缴方式。

五、落实参保长效机制

2025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2027年度居民医保的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提高2027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10000元。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作为职工近亲属的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支持工会对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报销,鼓励基层工会直接为其购买居民医保

六、落实常态化帮扶政策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规定困境儿童、困难学生,参保时按照困难身份资助政策标准享受全额或定额资助。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及时精准识别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中的困难学生、困境儿童,及时做好困难人员身份标识,统筹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效能。

七、发挥惠民型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

支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优化产品方案,加强与基本医保衔接,为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提供保险保障和健康管理增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人员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医疗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资金来源,在全省统一的参保资助政策外,因地制宜出台政策,对确有需要的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和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参保资助。

八、支持社会力量精准帮扶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在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鼓励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校友会、校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对接和帮扶作用,救助重特大疾病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

九、规范开展医保政策进校园活动

各地要以开学季“医保第一课”、视频、漫画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依托校内宣传栏、广播站、班级群等载体,广泛开展医保政策进校园活动。进校园活动实行进校申请制度,通过“湘办通”平台“社会事务进校园”模块填报,实行“行前赋码、进校亮码、验证扫码、反馈上码、评价用码”闭环管理。各地严禁将活动完成情况与学校考核、干部教师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挂钩。

十、加强调度督导

教育部门负责对大中专院校(包括民办院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督促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告知学生医保缴费须知,在学生录取工作结束后30天内及时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将提高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作为增进健康福祉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学校管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统筹协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71231。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6819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 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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