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度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招采函〔2026〕5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和《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5〕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协议医药机构自主参加。
(二)执行时间。自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约定采购量
各市州在组织签订采购协议时,综合考虑医疗机构上一采购年度实际使用情况、医疗技术进步和供应情况等因素,在确保辖区内约定采购量不少于上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并重新确定本采购周期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以湘医保函〔2025〕23号确认的首年约定采购量*2/3为第二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第二采购年度为8个月)。从本采购年度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将纳入新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的完成情况统计。
三、个别集采品种调整主供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规定,现北京诚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恢复生产,可正常供应,为维持临床用药的稳定性,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散(Ⅲ)由北京诚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医路康医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供应,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总量不变。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签订三方购销协议
各市州医保部门三方购销协议网上签订工作原则上应在2026年6月15日前完成。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湘医保函〔2025〕23号)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