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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两个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9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

关于做好两个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招采函〔202582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HN-YPLM2024-2)、《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XJYPDL2025-1)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参加的河南十七省(区、兵团)联盟新疆二十六省(区、兵团)联盟两个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湘部队医院,下同)和参与填报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店(以下统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

1.河南十七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中选结果(见附件1)。

2.新疆二十六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5930日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落地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药机构前期确认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HN-YPLM2024-2XJYPDL2025-1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医药机构首年(2025930日至20261231日)的约定采购量*5/42025年为3个月,2026年为12个月)。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将按中选产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比例计算,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该中选产品方案规定的80%

(二)采购周期。河南联盟集采品种的采购周期原则上自执行之日起两年,新疆联盟集采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1231日。采购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与本次集中采购存在交叉的,按照国采中选结果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各相关企业维护信息。2025929日前,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分别将中选产品在招采管理系统的【药品招标管理】-【价格联动管理】模块中,在【待确认】页签下找到相应产品,点【编辑】进入详情,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挂网限价的最小包装挂网申报价格(即中选价格),最后点【保存并提交】按钮完成确认,确认后即可进行配送关系建立,供医药机构购进适量中选产品备货,提前做好临床用药衔接。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在招采管理系统上直接挂网,分别纳入河南十七省(区、兵团)联盟新疆二十六省(区、兵团)联盟项目管理。

(二)签订带量购销协议。中选企业应于2025929日前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有约定采购量地市建立配送关系将取消该地市相关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确定协议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于20251031日前完成确认。各市州、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协议(各市州约定采购量汇总表见附件34,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见附件56),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51128日前完成。对因配送关系未及时维护或企业未及时响应等原因造成协议严重逾期未签订的,购销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做相应扣减。

(三)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原则上每个市级统筹区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和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配送企业数量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为由阻碍中选产品进院;要通过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各相关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采购挂网价低于最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评药品(即同通用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及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不纳入非中选评估。

(五)实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六)推进挂网价格协同。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药品实行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其中,参比制剂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其他非中选过评药品按不高于同质量层次最高中选价和我省已挂网产品的最小制剂最低单位可比价的低值限价挂网;未过评药品按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含中选)最低单位可比价限价挂网。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大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调度通报和监测监管力度,将医药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年度评估指标,密切监测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医药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指标数据。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超比例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各医药机构应加强集采中选药品的宣传,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附件:1.河南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约定采购量

   2.新疆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约定采购量

   3.各市州相关医疗机构和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参加河南十七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4.各市州相关医疗机构和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参加新疆二十六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5.各市州相关医疗机构和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参加河南十七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明细表(另行下发)

   6.各市州相关医疗机构和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参加新疆二十六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明细表(另行下发)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918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编辑: 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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