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手术价格项目和价格标准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1〕6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精神,省医疗保障局按照全国统一的《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梳理规范了我省器官移植类手术价格项目,测算核定了器官移植类手术项目价格标准,请各地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8个器官移植类手术价格项目。此次规范确定了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角膜5类器官(组织)移植手术价格项目和肝脏、肺脏、肾脏三类活体供体切取术价格项目。归并或删除《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0)》中330803020心脏移植术、330803021心肺移植术、331005018肝移植术、331005019移植肝切除术+再移植术、330702012肺移植术、330702013自体肺移植术、331101018自体肾移植术、331101019异体肾移植术、330404008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330404010角膜移植术、330404012角膜移植联合视网膜复位术、330406016穿透性角膜移植联合白内障囊外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三联术)、331005017异体供肝切除术、330702014供肺切除术、331101020异体供肾取肾术、331101021供体肾修复术、331005020器官联合移植术等17个原有器官(组织)移植手术价格项目(见附件)。
二、核定器官移植类手术项目价格标准。此次核定器官移植类手术项目价格标准为全省最高指导价,后续价格调整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管理。器官移植类手术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不包括“器官获取使用价格”。供体器官中人体捐献器官的获取收费,由卫健部门按照国家卫健委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予以规范。移植器官供体来源为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的,移植医院可接受OPO委托,按委托方器官获取使用价格代收费,不得加价,不得在价外向患者收取器官捐献和获取阶段的各类技术性服务费用。供体来源为各类人工器官的,移植医院按采购价格“零差率”收费。
三、规范移植医院医药价格行为。移植医院伴随器官移植手术提供的护理、治疗、检查检验、输血、麻醉、生命维持、康复等必要的医疗服务,以及消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按照我省现行医药价格政策执行,不得针对器官移植领域的应用单独或分解立项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移植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按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四、保障患者价格权益。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坚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明确方式进行价格公示。
五、加强器官移植价格行为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大力查处定点医疗机构以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等为手段、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移植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有器官移植价格政策同时废止。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2021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