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湖南省医保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省医保局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湖南省医保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湖南省医保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3.湖南省医疗保障发展规划;
4.湖南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5.湖南省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湖南省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湖南省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湖南省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湖南省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10.湖南省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湖南省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信息,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等;
12.湖南省医保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湖南省医保局门户网站(http://ybj.hunan.gov.cn/)上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湘医保”微信公众号、“湘医保”手机APP等方式辅助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本机关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一)受理申请机构
名称: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邮编:410004)
传真号码:0731-8490023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可以通过信函或“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申请机构将代为填写《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办理申请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首先对申请的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对申请内容明确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条例》和掌握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者制作、搜集等其他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